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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
湖州市印刷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由湖州地区印刷包装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社团法人和有志于印刷包装生产经营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及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引导、协调全市印刷包装工作者积极开展各项活动,提高会员的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行业和企业服务,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在工作中,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和倡导企业积极创造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优秀产品,拒绝印刷非法出版物和侵权盗版产品,不为假冒伪劣商品作包装。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
湖州市环城东路29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对印刷包装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开展对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掌握行业经济发展动向,向党和政府反映本行业的情况、问题和要求,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规划、政策、立法等提出合理化建议。(二)沟通协会和政府的联系,协调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三)开展技术协作和交流活动,推广技术革新成果,促进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四)举办各种类型培训班、研讨会和专题讲座,不断提高职工和经营者的政治素质、技术水平和实际管理能力。(五)加强通国内外相关行业的联系、友好合作及业务交流,组织会员到省内外先进地区、单位进行参观和学习考察、布展参展。(六)向会员单位提供市场动态、业务向导、新技术、新材料等有关资料,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七)承办行业其他管理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二种,团体会员分为普通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副会长单位会员、会长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自愿加入本协会,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执行本协会决议;(三)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会员登记表》;(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查批准);(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享受依照章程应该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于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各办事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统一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实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下指导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实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8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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